合同类型主要有三种,总价合同类型、成本补偿类型以及混合合同类型。 三种类型的合同各有优缺点,采购方和供应商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也是不一样的。
在实际采购中,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类型以获取采购活动最佳的“性价比”。
01总价合同
总价合同,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,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 的金额,即明确的总价。
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,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,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 变化时,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。
总价合同还可细分为下面三个类型。
① 固定总价型合同
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期比较短、对 工程项目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。
这种合同承包商的报价一般较高,但是,如果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能够确定项目建设的具体投资,将承担很少的价格变动风险。
②总价加激励费用型合同
这种合同类型为买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,卖方执行合同的绩效只有不低于既定目标才能获得相应的激励费用。
③总价加调整型合同
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期长的项目,它有利于买卖双方维持长期关系,根据合同定义的条件,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。
02成本补偿合同
成本补偿合同,也称为报销成本合同,是指买方根据合同条款为卖方报销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 合法实际成本,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。
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在项目开始阶段,合同内容无法准确定义,合同范围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并做出调整的情况,其又可细分为下面三个类别——
① 成本加固定费用型合同
这种合同定义买方为卖方报销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合法实际成本,并外加一定的利润,合同总额 与卖方绩效无关。
② 成本加激励费用型合同
这种合同定义买方为卖方报销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合法实际成本,并在卖方达到绩效目标后支付 一定的激励费用。
③ 成本加奖励费用型合同
这种合同定义买方为卖方报销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合法实际成本,并在卖方取得买方满意度的 情况下获取一定的奖励费用。在这种合同中,由于卖方满意度由买方控制,所以具有一定主观性。
03混合型合同
混合型合同,也叫工料合同,具有成本补偿类型合同和总价类型合同的一些共同特征。
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在项目开始阶段合同内容无法准确定义,合同范围需要在执行阶段进一步明确并做出调整的情况。
这类合同一般是开口合同,上不封顶,与成本补偿类型合同相似,因而买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。
此外,也定义项目单价,所以同时具备单价合同类型的某些特征。在这 种合同中,买卖双方都 承担了一定程度的风险。
因为合同额不固定,所以买方会承担一定的风险,但合同最大总额上限固定,因而卖方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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